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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西省考法律常识你准备好了吗?

2014-01-24 10:19 公务员考试 //jx.huatu.com/gwy/ 作者:邱锦雄 来源:江西华图

【导读】2014年江西省考备战已经拉开序幕,今年3月开始是一个新的事业单位招考周期,各地事业单位也会相继一定规模的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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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4年江西省考法律常识你准备好了吗?
公告来源:江西公务员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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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江西省考备战已经拉开序幕,今年3月开始是一个新的事业单位招考周期,各地事业单位也会相继一定规模的招聘。所以大家如果错过今年的考试,好好复习,努力把握今年的招考。

  谈到复习,考生们都会经历一个漫长又枯燥的备考阶段。首先,考生们在思想上对备考有足够的认识,不要觉得裸考都能通过,毕竟这个概率非常低,毕竟能裸考高分都是积累足够的人,如果你没有,那么好好准备,付出刻苦地努力,才能换来优异的成绩。尤其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涵盖了很多方面,我们一定要做足复习准备。尤其是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并且它所涉及的知识面非常的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一、考情介绍:

  法律基础知识在江西省公务员考试中都会包含这个方面的内容,一般题量占常识模块的15%-30%,既每次有5个题目左右。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主要分布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法理学、经济法这六个主干法律课程,以案例和法条考察为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

  二、考试重点: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每个地市事业单位考试必考的法律常识。

  其中重点部分:宪法的特征,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性质和职权;

  《刑法》——主要讲述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反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对立,具体的就表现为公检法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常识必考科目。

  重点部分: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效力,犯罪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停止形态,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及期限,共同犯罪,自首的构成要件,贪污贿赂犯罪;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中自然人、法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婚姻法;

  《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通俗的来讲,就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

  重点在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务员法;

  《法理学》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

  重点:法的概念特征,法的规范作用,法的局限性,法律解释,法的实施;

  《经济法》——部分地市的事业单位考试会有一定涉及,考试的范围不大,重点主要有: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垄断的情形;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法律常识主要通过考察法规记忆和考察案例分析两种方式,对于考生来说,掌握知识点以不变应万变。

  三、备考注意事项:

  由于法律试题多以记忆加运用加以考察,而且案例占有比较大的比例,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另外,大量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各地市的历年试题。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要学会和养成做笔记的习惯,这不仅有利于加深记忆,增加知识储备,也有利于考前的查缺补漏。

  四、重点知识举例:

  这几部重要的法律,基本上是我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必考的内容,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的考试,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也都是一些常识性的内容,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难。

  下面我们就可以看几道试题

  1.法律的规范作用( )

  A.指引、评价、惩罚、强制、教育作用

  B.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惩罚作用

  C.指引、教育、强制、鼓励、预测作用

  D.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法理学》的一个知识点,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这题难度并不大。

  这是《法理学》当中的一种考题,再来看看《宪法》当中是怎么考的。

  2.7岁的小明将妈妈的价值2万元铂金钻戒与邻居的价值10元的玩具进行交换,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小明的妈妈可以要求邻居返回钻戒

  B.小明的妈妈不能要求邻居返回钻戒

  C.小明与邻居的交换行为无效

  D.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题考察的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应该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道题就需要大家记住民法当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有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实这个好记忆,只需从年龄和精神两个方面去理解就很好记了。

  (1)完全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16-18周岁的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①年龄在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患痴呆症的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的精神病人。

  这里考的就是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小明七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像案例中他的交易行为是无效的,所以他妈妈可以要回戒指。

  我们这里不一一列举所有的考试题型,考生在复习中要重点抓住基础考点,记忆的基础上加以理解和灵活运用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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