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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一)

2013-12-19 14:39 事业单位考试 //jx.huatu.com/sydw 作者:江西华图 来源:未知

【导读】公共基础知识辅导,2014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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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4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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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2.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仅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4.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组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贵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5.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参考解析】
 
  1.C。【解析】:根据有关的法学理论,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从本质上看,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而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本题题干中的信件是以其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起证明作用的,因而是书证;字条则是通过其外部特征起作用的,因而是物证。所以选C。
 
  2.A。【解析】:本题考合伙的特殊形态。《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由此排除BD.《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排除C.A涉及到合伙协议的有效性问题,《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3.D。【解析】: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时代不同,其所叙内容不同,它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这种要求是具体的。因此D是错误的。
 
  4.B。【解析】:《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高法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此选B。
 
  5.A。【解析】: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可以解释为要约的撤回。这基于一个推定:此函件与要约同时到达。《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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