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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一: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幼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争议,有支持者认为,公交立法是进步,该规定能规范、塑造乘客文明乘车行为。
拒给老幼让座将被赶下车,立这样明显不正当的法,以违法的方式对付不文明的行为,竟还有不少支持者,让人看到了法治建设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这么多年来,“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观念的传播,并没有遏制住一些地方政府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亢奋冲动,他们无比迷恋立法,解决一个社会问题遇到麻烦,就立刻相应地立一个法去寻找法律的强制,而不管这问题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法律具有强制性,他们迷恋立法,迷恋的其实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迷恋“强制”。而迷恋“强制”实际上迷恋的是权力,闲不住的权力之手总想强制干预每一个问题,而不给市场自治和道德自律留下空间。
拒给老幼病残孕让座,是道德问题,而“把人赶下车”,则是法律问题。驾驶员是无权因为不让座而将乘客赶下车的,乘客买了票,就与营运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营运公司就要为乘客提供服务,将乘客送到目的地,怎么能轻易中止合同把乘客赶下车呢?公共汽车是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哪个人的私人财产,没有人有权将一个拒让座的人赶走。
这种粗暴的思维,与媒体常报道的“将小偷示众”、“将嫌犯游街”行为在逻辑上并无两样,都是以道德的理由去反法律,将小偷示众者都觉得小偷太可恶了,所以可以用这种方式去羞辱他。不让座的人太可恶了,所以也可以通过“赶他下车”来传播文明。传播文明应该以文明的方式,而不能以不文明、反法律的方式去对付不文明行为。不让座只是道德上的错,而赶人下车则是法律上的错。
比政府习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冲动更可怕的是,这种行为有强大的民意基础,民间很多人支持政府这么做,动辄呼吁权力出手,呼吁立法惩罚不道德行为。所以,我们常看到小偷被示众时,不仅无人制止,甚至有人围着被示众的小偷打。嫌犯被游街时,会有很多人拍手称快。民间非理性、情绪化、反法律的思维,与官方热衷权力出手的习惯一拍即合,形成可怕的暴力。
所以迷恋“道德问题的法律化”,很大一个原因是相关部门缺乏德治的耐心,没有耐心从道德上去化解,而是信赖权力的强制效率。道德总是柔性的,需要采用柔性的手段,劝说,解释,说服,诉诸自觉和领悟,很多时候效率很低,需要传道者的耐心。比如,有人不让座,需要耐心去说服,借助围观者的舆论压力形成道德压力。而如果“直接赶下车”,则有效率多了,不听劝告,就直接强制赶人,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更多话题关注黄老师229295883】
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法律意识,而迷信权力的万能。遇到问题就立一个法,通过法律手段解释道德问题,并不是信仰和尊重法律,恰恰就是反法律。真正的法治并不是什么事都找法律,而是意识到法律的边界,法律有所为有所不为,道德问题就应该交给道德裁决,用道德方式去解决,法律问题才应该纳入“法律帝国”。而眼中无法的人一个表现就是,什么事都诉诸立法。这种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实质是权力的乱用。
关于道德水平的话题不断挑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一方面,“老人倒地无人敢救”等事件还在继续上演,制假贩假等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另一方面,吴斌、张丽莉、高铁成、何遥、梁春霞……一个个普通的名字,与“最美女教师”、“最美军人”、“最美护士”、“最美女孩”连在了一起,让公众一次次感受到向善的强大力量。一边是令人心寒的道德滑坡,另一边是正面阳光的向上力量,高尚与卑劣,泾渭分明。面对道德水平如此巨大的反差,有关道德入法的呼声日渐高涨,似乎法律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道德滑坡的现实难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诚然,没有法律的强制力约束,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和道德水平的有效提升只能是一句空话。近年来,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大行其道,挟尸要价、小悦悦事件等道德滑坡的现象屡见不鲜,严肃地拷问着社会的道德底线。不少人认为,这些令人纠结的现象之所以蔓延不衰,是因为缺“法”而导致了缺“德”。因此,将道德纳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必然会起到运用法律惩罚作恶行为的积极意义。尽管法律也许很难保证“好人必定有好报”,但严格执行却能确保“恶人必定有恶报”,从而实现坚守道德底线与良知善行自然生长的良性循环。鉴于此,“道德入法”就自然成了不少人期望遏制道德滑坡的必然首选。
然而,物极必反。表面上看,道德入法确实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仔细考量,道德入法却又有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困难。一方面,道德入法难以操作。众所周知,法律具有道德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其实质就是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的道德,如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等法律规范就是从具体的道德原则演变而来的。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尽管某些抽象的道德原则可以写入法律条文,让道德的软约束变成法律的硬规范,但道德内涵与外延的宽泛性法律却难以界定。鲁迅曾说,对于《红楼梦》的看法“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同样的道理,对于道德标准,因为每个人的理解不尽一致,甚至可能大相径庭,一旦成为法律规范,又如何确立一个能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标准?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旦遭遇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司法裁判的价值取舍又会演变成“两难”的尴尬。古人为防止道德入法后司法面临的艰难抉择,对“亲亲相隐”、“为亲报仇”等情法冲突的亲情犯罪持宽容态度,部分时期甚至对亲人之间的告发持反对态度,亲人间的告发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古人这样处理的目的非常明确,凡是能够通过道德规范予以调整的行为,绝不轻易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于情合理而于法相悖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将本属于道德规范的行为,硬性地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其结果可能反而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毕竟,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而道德是约束人的心灵,道德与法律的功能不可能完全等同,“道德入法”也就不能成为整治“道德滑坡”的唯一选择。
法律起源于道德,而又高于道德。毋庸置疑,道德和法律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调整靠自觉,法律规范调整靠强制。换言之,只有道德规范调整失灵,才可能使用法律规范去调整。要知道,法律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幻想通过“道德入法”来遏制道德水平的下滑,只是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景,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条件反射式的思维惯性。提升道德水平,虽然离不开法律的严格约束,但绝不能仅仅依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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