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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赣有关单位,驻赣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
现将《江西省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接收安置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与安置挂钩,是实现军转安置公开、公平、公正的积极探索,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安置导向。各部门、各单位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妥善安置好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为江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江西省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接收安置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2013年12月30日
江西省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接收安置
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军转业干部安置导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安置的正团职军转干部。
第三条 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接收安置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空编优先、实行轮流接收、量化考核、积分择岗的办法办法。
第四条 省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驻赣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接收安置正团职军转干部。
第五条 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会同省编办根据当年度省直安置的正团职军转干部数量,结合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处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空缺情况,按照优先安置到空编单位和轮流接收的原则,提出正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方案(含接收单位、具体职位等),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意见后,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列入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安置计划。
第六条 接收单位和具体职位在军转干部择岗前统一公布。为保证正团职军转干部有选择余地,公布的职位数应适当多于当年应安置的正团职军转干部人数。
第七条 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应当采取空出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超编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正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接收安置正团职军转干部所需非领导职数,可不占接收单位非领导职数总额,实行单列。国家下达的专项行政编制优先用于正团职军转干部安置。
第三八条 按照正团职军转干部军龄、任职年限、立功受奖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形成军转干部个人的总积分,本暂行办法制定的标准,计算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总积分。总积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三个部分组成。:
第四条(一)凡符合转业条件的军转干部,其 基础分均计为60分。;
第五条 (二)条件分计分标准
(一)1.军龄计分:按军龄每满一年计2分,未满1年计1分。
(二)2.任职计分:担任正团职职务每满一年计3分,未满1年计1分。其中,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的,每满一年另加计2分,未满1年加计1分。
(三)3.学历计分:军队转业干部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大专学历的计1分,;大学本科学历的计2分,研究生学历的计3分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计2分,获单项证书的计1.5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2.5分;研究生学历的计3分。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
以上三项计分截止统计日期日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确定的转业时间。
第六条 (三)附加分计分标准
(一)1.奖励加分。在部队服役期间,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相关奖励的,按照下述方法计分:
获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15分;荣立一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荣立二等功的首次计6分,此后每次加3分;荣立三等功的首次计2分,此后每次加1分。在单位主官岗位上任职满1年的,所在单位获上述奖励,按对应分值计分。
受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首次计8分,此后每次加4分;受解放军各总部(不含二级部和非编制单位,下同)表彰的首次计4分,此后每次加2分;受大军区级单位表彰的首次计2分,此后每次加1分;受省部级或军级单位表彰的首次每次计1分,此后每次加0.5分。
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总分值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的首次计分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2.政策照顾加分。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干部满10年的计2分,10年后每满一年加0.3分。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边远地区的,两项可累计计分。艰苦边远地区确定范围按国发〔1989〕14号和国办发〔2001〕1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10分,1年以下的计5分;执行国际维和、编队护航任务1年以上的计6分,1年以下的计3分。
参加国家、军队和地方其他重大任务的视情况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由省军转办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四)3.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2、4、6、8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去1、2、3、4、6、8分。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扣分;因不同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第七第九条 量化考核以档案材料原始记录为依据。省军区转业办会同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根据军转干部档案材料原始记录的个人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分标准,认真填写《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负责计算军转干部本人的总积分并经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连同干部档案一并移交,给省军转办。省军转办对各转业办填写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进行复核后公示,复核结果如有调整的,反馈相关转业办后,经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示。
量化考核以档案材料原始记录为依据。无记载的处分经举报查实的,予以追减;对掩盖处分者,查证属实的,双倍扣减相应分数;对立功受奖弄虚作假者,所有奖励分计0分;其他项目造假的,从总分中双倍扣减造假项目分值。情节严重的,给予退档处理,不予接收安置。
第八条 省军转办根据当年度省直安置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结合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处级领导、非领导职数和编制空缺情况,按照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轮流接收的原则,提出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含接收单位、具体职位等),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公务员局意见后,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列入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安置计划,分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企业下达。
接收单位和具体职位在军队转业干部择岗前统一公布。为保证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有选择余地,公布的职位数应适当多于当年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人数。
第九条 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接收安置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和机关非领导职数,不占接收单位编制、职数总额实行单列。国家下达的专项行政编制优先用于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第十条 省军转办统一组织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依据军转干部个人按照总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序公开择岗。积分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择岗。不按规定择岗的,视为放弃择岗,其安置岗位由省军转办确定。未被选择的岗位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安置计划。择岗结束后,形成安置方案,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批准后下达报到通知。量化考核、积分择岗工作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军转干部个人计分所涉及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属军转干部个人造假的,予以批评教育、追减相应分数或双倍扣减造假项目分值。情节严重的,给予退档处理,不予接收安置。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军转干部量化考核、积分择岗工作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全程参与监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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