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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1.为了迁葬父母骨灰,江西某民营企业家于2000年12月与江西南昌市梅岭镇梅岭村第四村民小组签订了所谓的“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征用”位于梅岭村铁树巷的2.4亩林地,用于修建坟墓。这座从2002年即毁林动工,此后连年扩建的豪华坟墓,严重破坏了著名的风景名胜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的风光,在当地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问:该民营企业家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案:《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承包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等,但不意味着承包人对土地有着“绝对”的权利,可以随意更改土地的权属和用途。相反,还应该有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尽管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也应经发包人同意并备案。即使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也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用地性质。
2.某甲的儿子某乙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了装修房子,某乙要将某甲自家责任山里营造的林木砍几个立方米下来,某甲怕惹麻烦,一直不敢动手。某乙说:“国家有规定,谁造林,谁受益;林木所有人对自家的林木有权随时砍伐。问:某乙的说法对吗?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第4款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可见,某乙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由于森林资源的更新周期较长,且其生态效益远远超过林木本身的经济价值,因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采伐控制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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