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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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生产“特辣”牌辣椒酱,但甲公司一直未去注册商标,但由于“特辣”牌辣椒酱味道纯正,致使“特辣”牌辣椒酱被消费者熟知,后其他辣椒酱制造商也也纷纷开始于自己的产品上使用“特辣”字样。后“特辣”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多选题)
A.甲公司可以基于其为驰名商标,禁止其他公司将“特辣”标示应用于窗帘上
B.甲公司不可以在广告中表明该品牌是经法院认证的驰名商标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可写入判决主文
D.“特辣”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特征,不能申请注册
参考答案【考点】驰名商标的保护
【难度】★★
【答案】BC
解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中,“特辣”牌辣椒酱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只能获得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保护,辣椒酱与窗帘属于不同类型的商品,甲公司无权禁止窗帘商家在其商品上使用“特辣”标记。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B项正确,当选。
《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C项正确,当选。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题中,“特辣”标志虽然属于辣椒酱的口味特征,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但是经过使用,已经被消费者熟知,并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已经具有获得显著性,可以申请注册。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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