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江西招警考试网提供以下招警招考公告信息:江西政法干警考试培训民法学预测试卷及答案(4)(2),请考生多加关注。更多关于2011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江西人事考试中心,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江西招警招聘考试的内容,请关注(江西招警招聘考试频道/江西人事考试网)!
加入官方交流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参考答案
二、判断题
31.√[解析]追及性是抵押权的性质之一,即不论抵押财产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皆可追及该财产行使权利。
32.×[解析]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33.√[解析]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其母亲代管。
34.√[解析]法人以自己拥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成员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因此,法人与其成员在人格上是彻底分离的,但合伙与合伙人在人格上则没有完全分离。
35.×[解析]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36.×[解析]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常态。
37.×[解析]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 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 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 然人事有。
38.×[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我国法律规定,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我国法律承认胎儿享有继承遗产的。民事权利能力。
39.√[解析]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它只是在某些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40.×[解析]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 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在本题中,丙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受保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乙无权向丙主张返还之请 求,只能向甲主张赔偿的权利。
三、简答题
41.[参考答案](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 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 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 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 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42.[参考答案]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43.[参考答案](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产品不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 业标准等不合格的产品。前者是一般标准,后者是法定标准。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产品标准时,适用一般标准。(2)有损害后果。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和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但不包括单纯的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在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时,除了要赔偿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 损失之外,还应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如果仅仅是缺陷产品自身损坏了,则应按合同违约责任处理。(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产品责任中的因果 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在确定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往往要通过因果关系的推定 才能实现。
四、论述题
44.[参考答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 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 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 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 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 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查看本文及相关附件:
相关推荐:江西招警笔试课程
江西招警面试课程
招警网络课程
更多内容尽在江西人事考试网_江西公安辅警招聘考试网_江西华图:https://jx.huatu.com/zhaojing/
关注江西华图官方微信(jxhuatu),新浪微博@江西华图官方,获取最新考试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