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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区别

2013-09-12 17:40 公安招警考试 //jx.huatu.com/zhaojing/ 作者:江西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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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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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且非常细,但也成为考试的热点,不好好把握就非常容易丢分。尤其刑法和民法,经常在分值比较高的题目中出现,考生需谨慎对待。本文围绕刑法和民法中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进行区别,帮助考生快速掌握这两种法之间的区别。

  一、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检查监督原则;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二)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1.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

  2.审判管辖

  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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