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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支持起诉原则
(二)主管与诉讼管辖
1.主管
法院是通过依法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来行使其法定权力和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的含义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2.管辖
(1)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四)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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