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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权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民法的常考考点之一。大家需要对其认真掌握,考生可根据华图教育为大家梳理的知识点,从而更加清楚的理解该考点。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2.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①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如因暴雨过大,管理人为防止邻居房屋倒塌而为其修缮房屋。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道理很简单,既然是主动的管理他人事务,显然其行为时积极的作为。
②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如上述提到的因暴雨过大,管理人为防止邻居房屋倒塌而为其修缮房屋。动机上,管理人是为了防止邻居的房屋倒塌;效果上,是邻居获得了利益。
③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监护人为被监护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约定义务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这里,连带债务值得特别一提。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至于该债务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3.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天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一些行为看似无因管理实则不是,如:为公共事务而去打扫街道卫生,仅为邻居看守房屋(因为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
试题回顾
1、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发生原因是()
A、无因管理B、侵权行为C、合同D、不当得利
【解析】根据上述知识要点可知,本题中邻居王某的救火行为是事实行为,且王某是为了李某的利益,为李某管理事务,因此可以判断是无因管理。根据民法之相关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因此王某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李某赔偿500元。故答案为A项。
2、适用无因管理的情形是( )
A.代人保管财物
B.窃贼管理赃物
C.打扫公共场所
D.抢救落水儿童
【解析】A项代人保管,显然是一种约定义务的行为;B项盗窃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衍生出来的行为自然不属于无因管理,C项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属于无因管理,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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