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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法学产生的条件
法学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 法学家阶层。
2.法学的历史发展
(1)西方法学的发展历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在古罗马帝国前期,就已经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 并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体系和相关的法律著作。
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的神学占统治地位,与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一个分支。托马斯? 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代表了这个时代的法学特征。他从神学世界观出发,将以往的法律巧妙地整合在神学中, 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出现了以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 鸠和卢梭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们著书立说,对法的问题进行了多种多样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 提出了一整套自然法理论,如“社会契约论” “天赋人权论”和“三权分立”等学说,为美国的《独立宣言》 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 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将西方的法学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建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日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以费解的哲学 语言传播启蒙思想的哲理学派、以强调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 为理论基础、以分析实在法律为方法的分析法学派。与此同时,欧洲大陆国家开始了广泛的法典编纂工作,进 而促进了法学独立学科的建立,各部门法也应运而生,特别是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 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也确立了其在世界范围中的地位。
20世纪,西方法学流派更加繁多,主要有:社会法学派、新分析学派、新自然学派、新康德主义、新黑格 尔主义学派等,其共同特征是:提倡阶级合作,强调法的社会化,强调法官在创制法律规范方面的作用,强调 行动中的法,提倡世界法,歪曲和攻击马克思主义法学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流行于德意志等国的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法学大为衰落,新自然法学派或与 此类似的价值主义法学派迅速兴起,对原先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了重大修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也重整 旗鼓,而社会法学派则引人一些新方法,势头并未减弱,三者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2)中国法学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法学发展源远流长。根据古籍记载,夏、商、西周时代已有不少关于法律的论述,出现了以天命和 宗法制度为核心的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学派林立,各学派都提出了关于法的理论。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 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墨家 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主张 “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是办事的根本原则,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法家着重于法理 的探析,其思想要旨在于主张法理的公开公布,主张君主专制之下的法制平等,强调法的客观性、法的适时及 统一。秦统一中国后,儒法交融,德礼、行政兼用,德主刑辅,形成中国封建法学一大特色。在长期的封建社 会中,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研究多限于对法律的注释。西汉的董仲舒,东汉的马融、郑玄,晋朝的 张斐、杜预,都有专门注释法律的著作。而唐朝的长孙无忌等人的《唐律疏议》,则是注释《永徽律》的巨作。 元、明、清三代,封建统治者一般认为,通经就能明法,因而法学在这一时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 直至清末,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输人,使中国的法学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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