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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给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包括法学,带来了革命的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19世纪 40年代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他们从早年接受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开始,转向黑格尔哲学,逐步形成和 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成就在于:第一,它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 础,指出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第二,它揭示了法的阶级 性,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而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第三,它揭示了法的产生和发展 的规律,指出法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 出现,随着它们的消亡而消亡。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还批判地继承了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法律思想,对法 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利益等法学基本问题作了理论上的分析。
随着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列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马克思主 义的指导下,一些前苏联法学家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探索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传播和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俄国的十月革命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主义,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理论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 合,在批判剥削阶级法律制度,论证和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有关中国马克思主 义法学的一些理论。比如,两类矛盾学说,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学说,民主和社会主义的立法 原则,纲领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诉讼思想,都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现实有机地联系 起来,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奠定了民主法制基础。比如,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提出了 “一国两制” 的构想,用法律手段推进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等理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与时倶进,开拓创新,在总结 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法学理论观点,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比如,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其作为中国法学理论创新、法治建设创新的 指导原则;科学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加强对立法、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完善诉讼程序,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
进人21世纪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顺应时代潮流,针对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 的问题,继承发扬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思 想。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新一代领导人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司法为民的要 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进全民法律意识和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作了深刻阐述,为落实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法理基础。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被誉为“在法学领域引起的一场伟大革命”。它的影 响不仅仅是在理论层面和思想领域,而是包括理论、思想在内的一切领域。它对共产主义运动、社会主义革命 和建设的指导,对亿万劳动人民的启蒙、动员和鼓舞作用,对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制度的深刻批 判,以及对整个世界法学格局的变化和发展的影响,是其他任何一个法学派别都不可比拟的。因此,在无产阶 级革命斗争实践中产生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和更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历史上 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都是唯心史观,不可能对法律现象作出科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 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
(2)阶级基础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公开申明自己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 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的为剥削阶级、剥削阶级制度辩护的法学, 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由于它们根本上是为少数人统治 的剥削制度服务的,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所谓“客观主义”,以表明他们是不站在任何阶 级立场上的纯客观地研究问题的,这是不客观的,是其阶级性的表现。
(4)在一系列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与否认法的阶级性相联系,剥削阶级法学总是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 定作用。再次,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把法视为永恒的现象,往往割裂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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