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报考条件
1.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国内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
2.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3.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招录职位明确招录2022年应届毕业生的,仅限2022年应届毕业生报考。
4.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取得国(境)外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招录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应当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
5.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时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其他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证书的人员,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应提供正当途径入学、正规方式毕业的相关政策依据和证明材料。
6.如何理解“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是指全脱产在校学习的国内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和国(境)外留学人员,于2022年7月31日前无法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不得报考。
其他形式在校学习人员报考,须符合《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录用人员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离职学习的规定。
7.本次招录中的应回避亲属关系指的是什么?
参照《公务员回避规定》,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8.如何理解招录职位的专业要求?
招录职位在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3个高等学历教育层次分别明确了对报考者的专业要求,一般报考者符合一个高等学历教育层次的专业要求,即可报考该职位。招录职位另有规定的,须从其规定。其中,职位专业要求为“不限”的,即报考者在该学历教育层次的任何专业均符合要求;专业要求为学科大类、门类的,即该大类、门类所包含的专业均符合要求;专业要求为类、一级学科的,即该类、一级学科所包含的专业或方向均符合要求。
报考者取得专业要求所对应的学历证书后,可按照职位要求的专业报考,其中有学位要求的,应当同时取得对应学位证书。2022年国内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应届毕业生,也可依据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国(境)外留学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应专业报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与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名时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
招录机关主要参考教育部门制发的高等教育专业目录设置专业要求,依据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名称,认定报考者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其中,报考者在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阶段取得国家承认的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可与相应的毕业证书配合使用,依据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注明的专业报考。
报考者在报名时应如实填写学历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其中,招录职位对专业的方向领域有要求,但学历证书的专业名称不能体现专业方向领域的,则应当补充填写专业方向领域,并在面试前资格审查时提供相应证明。
特别提醒:鉴于招录机关设置专业要求时,参考的专业目录可能没有完全涵盖旧专业、自设学科(专业)、国(境)外专业等,请相关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主动咨询并介绍情况,在报名的备注栏中注明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和学习内容等情况。招录机关将根据职位专业需求进行审核。
9.录用人民警察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录用政法机关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详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发布的招录简章。
10. 本次招录中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指的是什么?
有效居民身份证包括有效期限内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请考生妥善保管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的,请务必在考前及时到公安机关换领或补办。
1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则应当提供社保证明等佐证材料。单凭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能通过基层工作经历的认定。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应当足年足月据实累计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到2021年11月30日。
12.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在市级以上机关(含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3.报考者在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报考过程中,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应如何处理?
报考者一旦出现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被取消学历学位等不具备录用条件的情形,报考者应如实向招录机关报告情况,并终止报考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拟录用人选。
二、关于填写报名信息
1.填写报名信息时应当注意什么?
报名时,报考者要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有关要求和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能够体现报考职位的要求。电子版照片须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并且与面试前资格审查时提供的照片为同一底版。因提交报名申请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要求,影响网上报名的,由报考者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网上报名系统的表项中未能涵盖职位所要求的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在“备注栏”中如实填写。未在“备注栏”中注明的,视同不符合相应条件。其中,职位要求资格(资质)证书的,应当注明取得证书的级别、编号和取得时间。例如:已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A证),证书编号:XXXXX,颁证时间:XXXX年XX月;本人于XXXX年XX月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XXXXXX,郑重承诺:于2022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A证),如未履行承诺,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家庭成员及其主要社会关系,必须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学习和工作经历,必须从高中阶段开始填写,待业经历也须填写,个人经历时间不得间断。学生兼职和社会实践不填写。
参考往年情况,报名初始阶段人数较少,资格审核速度较快,报名最后阶段尤其是最后两天报名集中,届时资格审核速度将有所下降。建议考生合理安排报名时间,根据本人的专业、意愿和职业规划等尽早报名,尽量避免后期集中报名,以免错失报名机会。
2.资格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能否修改?
2021年11月19日11︰00至11月24日16︰00,只有两类报名信息经报考的招录机关同意后可以修改,分别是姓名中的错别字或身份证号中的个别错误数字。报考者更改报名信息时,须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向招录机关提交书面《报名信息更改申请》。只有身份证号与报名信息库中的身份证号一致时,才可以修改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只有姓名与报名信息库中的姓名一致时,才可以修改身份证号有个别出入的数字。对同意更改报名信息的,招录机关应于同意报考者更改报名信息后1日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书面信函(附相关材料),由考试机构统一修改。逾期不办理报考者信息更改手续。
报考者的其他报名信息,一经招录机关资格初审通过,一律不得修改。
3.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信息能否修改?
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在2021年11月22日16︰00以前可以更改、补充报名信息,也可以申请改报其他职位。其中,招录机关要求补充信息的,应当及时完整地补充报名信息。2021年11月22日16︰00后不能更改、补充报名信息,也不能申请改报其他职位。
三、关于资格审查
1.报考期间,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报考期间的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
2.资格初审的时间有规定吗?
资格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16︰00。请报考者务必及时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状态,关于招录职位资格条件、资格审查、体检、考察、体测、公示等相关事宜,主动咨询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请在招录职位表中查询。
3.减免考务费用如何办理?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在报名平台完成报名信息填报并通过资格初审后,请于2021年11月23日前将减免材料的电子版(对材料进行拍照或扫描即可)发送至邮箱sdrsksrst@shandong.cn,邮件以“姓名+身份证号”命名。
减免考务费所需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本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
报考者邮件发送完成后,请于2021年11月24日16︰00前登录报名平台查看个人报考状态。减免申请通过后,个人报考状态将显示为“完成”。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逾期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4.什么是职位改报?
为保障广大考生的报考权利,对于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报考者,考试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改报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其他职位。改报只进行一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次改报。
如果报考者不参加职位改报,考试机构将为其办理笔试考务费退费手续。请有关报考者在确认缴费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四、关于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1.如何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招录机关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录用计划的3倍,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笔试人员中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确定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为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
2.如何领取面试通知单?
面试人选应在面试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与招录机关取得联系,在指定时间地点提交有关材料参加资格审查,领取面试通知单,确认参加面试。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以及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招录机关将终止其录用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因终止录用程序出现面试人选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招录机关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特别提醒:递补面试人选,由招录机关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递补人员。报考人员在整个报考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变化,应当及时联系招录机关变更联系电话,以免错失机会。
3.领取面试通知单需要提供哪些资格审查材料?
面试人选须向招录机关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笔试准考证、学历(学位)证和职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3张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
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应提交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证明材料;在职人员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经招录机关同意,也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
相关资格(资质)考试合格、但未取得证书的,报考者应提供相应合格记录;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但未获得教育部门认证的,报考者应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资料;未参加相关资格(资质)考试和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者应当作出规定时间内可取得相关材料的承诺。
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什么时间、地点进行面试?
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见领取的面试通知单。考生应认真阅读面试通知单,了解面试纪律要求,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面试。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5.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对考生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五、关于体检和考察
1.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2.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负责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3.哪些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职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4.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考生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人选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准确完整合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5.什么是差额考察?
省级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将更加突出人岗相适、以事择人、优中选优的选人用人原则。招录机关根据综合成绩排名,一般以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不高于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并依据招录职位的履职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考察人选全面系统地开展录用考察工作。在此基础上,招录机关将对考察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比较,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单纯以考试成绩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依据。
6.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六、办理报到手续
1.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人员如何报到?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其中,在职人员和已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在报到前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应届毕业生应当取得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2.新录用公务员是否有服务期限?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七、关于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
1.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八、关于《2022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
《2022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2022年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