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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考可以异地笔试吗?江西人事考试网

2022-01-21 13:34 公务员考试 //jx.huatu.com/gwy/ 作者:江西华图·林老师 来源:江西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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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发布,预计发布时间为2022年2月,届时公告发布后,华图教育将同步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更新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告、职位表等相关考试信息,请广大考生多多关注!

江西省考可以异地笔试吗?江西人事考试网

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笔试的考区!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行测时间120分钟,申论时间150分钟!单科成绩分值为100分

2022年江西省考考试信息https://jx.huatu.com/zt/jxskbs/

  2022江西省考时间预计2022年3月下旬进行!同济大学发布《2022年江西省政法机关公务员招录公告》,公告写明2022江西省考时间预计2022年3月下旬进行!

  (图片来源:同济大学就业网)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告https://jx.huatu.com/zt/jxskbs/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职位库https://jx.huatu.com/skzwb/

  江西省考_江西公务员考试笔试内容及时间安排(以下为2021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信息_2021江西省考公告内容)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

  1.公共科目

  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重点测查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申论分为省市县综合管理、乡镇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三类。公安机关职位统一使用行政执法类试卷。

  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参阅相关考试大纲(见附件3)。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1年3月27日。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如下:

  3月27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27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2.专业科目

  省外办外语职位,加试外语专业笔试;财政金融类、会计与审计类职位,加试财经管理专业笔试;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加试公安专业笔试。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参阅相关考试大纲(见附件3)。凡未注明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不进行专业科目笔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3月28日上午9:00-11:00 省外办外语专业笔试

  3月28日上午9:00-11:00 财经管理专业笔试

  3月28日上午9:00-11:00 公安专业笔试

  笔试地点设在省直、设区市。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并须携带准考证及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考试综合成绩总分为400分,考试各项单科成绩均为100分。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省市县乡一般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面试成绩×200%

  财政金融类、会计与审计类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财经管理专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省外办外语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外语专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外语专业口试成绩

  公安机关综合管理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面试成绩×200%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公安专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面试成绩×200%

  省公安厅法医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面试成绩×140%+法医职位专业能力测试成绩×60%

  各单科成绩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笔试课程http://bm.huatu.com/zhaosheng/jx/gwybs.html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网络课程https://jx.huatu.com/zt/book/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图书资料https://jx.huatu.com/zt/book/

  历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日程https://jx.huatu.com/zt/jxskbs/ (点击查看详情)

年份 公告发布 招录数量 报名时间 准考证打印 考试时间 成绩查询 面试名单 面试时间 点击查看
2021 2021年2月26日 4300 2021年3月1日至3月8日 3月22日至3月26日 3月27日 4月25日 4月下旬 5月 公告及职位表
2020 2020年6月28日 5051 2020年7月1日-8日 8月17日-8月21日 8月22日 9月22日 9月29日 2020年10月-11月 公告及职位表
2019 2019年3月18日 4148 2019年3月20日至3月29日 4月15日-19日 4月20日 5月20日 5月下旬 2019年6月-7月 公告及职位表
2018 2018年1月31日 5235 2018年3月20日-3月29日 4月16日-20日 4月21日 5月29日 5月29日 2018年6月30日-7月2日 公告及职位表

  2022江西省考行测知识:贪污受贿罪

  贪污贿赂罪在考试中考查的频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尤其是从当前的形势来看,贪污贿赂这一类型的犯罪在考试中也是很容易就会出考题。我们重点主要掌握贪污贿赂类型犯罪的具体行为模式,以及犯罪的主体。罪与罪的区分,是复习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接下来,我们来讲讲到底如何掌握这一部分的知识点,在考试中如何识别具体的罪名。

  一、贪污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这里犯罪的主体,是识别此类犯罪非常重要的一点,贪污罪针对的是特殊群体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对象:公共财产

  3.客观行为模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出纳、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即“经手”!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例: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用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打开保险柜拿走财物。构成贪污罪。

  某国有公司保洁,偷拿出纳保管的钥匙拿走保险柜的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国有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拿走钥匙拿走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都不构成)

  二、挪用公款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2.对象:公款。注意:公款不要求一定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公款,国有单位的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特定公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从重处罚。

  3.行为模式: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

  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①使用的对象为个人②借出的名义是个人。都是属于归个人使用。(注意: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的。几个人一起决定挪用也属于个人。)

  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

  4. 类型:

  ①进行非法活动。

  ②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用于炒股,集资,投资等等营利活动)

  ③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使用,不是非法占有。

  四、受贿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对象:贿赂(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能够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

  3.表现形式: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主动索贿型。

  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动收受型。

  ③在经济往来中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商业受贿。

  ④斡旋受贿-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的条件,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4.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利益”?

  不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哪怕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收受财物也是属于受贿罪。

  不要求利益必须实现。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收受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也是受贿。

  举例: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而未成。甲是否构成受贿罪?(构成)

  五. 行贿罪

  1.主体:一般主体。无身份要求。

  2.目的:行贿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正当利益不仅指的是获得利益的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只要有目的即可。

  举例: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甲构成行贿罪)

  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申请。(乙不构成行贿罪,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

  排除犯罪的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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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西华图·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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