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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面试规则
第十七条 面试时分别设立面试室、考生候考室、考务办公室等。面试室要整洁、宽敞、明亮、无噪音干扰。候考室要备有椅子和茶水,便于考生候考。候考室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按顺序安排考生应试。
面试室内设主考席、考官席、考生席、计时计分人员席和监察席。
第十八条 考生面试顺序由工作人员在面试开始前随机确定,并按顺序引导考生进入面试考场。
第十九条 对参加面试各类人员要求:
(一)对主考官的要求
1、主考官要由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面试经验较丰富的人员担任。
2、主考官要按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面试测评方法进行面试,要营造一种能使考生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面试环境。
3、主考官在提问时要态度和蔼,讲究语言艺术,要努力减轻考生的心理压力;要用语准确、明了,使考生能够听懂所提问题。提问的方式、语气、角度要恰当,对面试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问题要能及时妥善处理。
(二)对面试考官的要求
1、面试考官在面试时要集中精力,对考生回答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按测评要素和评分标准认真打分。
2、面试考官在打分时不得互相商量或暗示,需向考生提问时,要征得主考官的同意。
3、面试考官对考生要一视同仁,不得打关系分、人情分。
(三)对考生的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到达候考室,未按时到达的按弃权处理。
2、考生要遵守面试纪律,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3、面试时,考生不得携带与面试有关的资料,不得带走试题。
4、面试结束后,考生不得返回候考室,不得在面试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四)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负责计分、计时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安排,面试时不得插话或闲谈议论。监察人员对整个面试工作行使监察权,对面试有建议、意见和要求时,可提前或在面试间隙时向主考官提出。
第二十条 面试开始前,考官要按规定熟悉面试题本,并可对2至3名考生进行试评,以便统一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面试时间一般按录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也可根据面试测评方法的不同,由主考官负责掌握,但面试一名考生的时间最低不少于2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场内要保持肃静,任何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与面试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许进入面试考场。
第六章 面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在评分表上逐项评分,并评出总分。
第二十四条 计分采取将所有考官评出的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其余考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 面试结束应当场向考生宣布其面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经主考和现场监察人员签字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该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受理群众的举报、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考生泄漏面试试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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