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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规,或指 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意是组织、结构、规 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或皇帝的诏书、谕旨,或指有关确认教会、封 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由此可见,尽管在中国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现过宪法这个词,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义的宪 法。在中国,将“宪法”一词指称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 势,明确提出“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而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在西方, 作为根本法意义的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 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法律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问题。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 它是宪法某一方面规定或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 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没有宪法的依据就无从产生,因此人们也形象地称宪法为“母法”。 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时候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当然有的法律公开宣称“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有的法律虽不明确宣称,但也是以宪法作为立法基础的。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 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在一个多级立法的国家里,依据宪法 产生的各个级别的立法都应该以宪法作为标尺,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我国宪法第 五条就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国最高的和最根本的 活动准则,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遵守它,将它奉为行动的最高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 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 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 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 以上的多数通过。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 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 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宪法的政治特征
(1)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 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 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 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 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 侵犯。
(3)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 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他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 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 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4)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贝!]、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 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 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 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 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 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 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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