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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的减刑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三、假释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但不同于释放。释放既可能是无罪释放。也可能是刑罚执行完毕而释放。还可能是赦免释放,但都不是附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2.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④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与撤销
适用假释应当确定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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