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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西人事考试备考:赔偿法知识点总结

2014-01-20 11:14 公务员考试 //jx.huatu.com/gwy/ 作者:江西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2014江西人事考试备考:赔偿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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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4江西人事考试备考:赔偿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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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人们的法律素质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已经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人民也会向国家申请赔偿。2010年12月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在近几年的事业单位考试试题中接连出现,要想在事业单位中尽量取得高成绩,需要大家对《国家赔偿法》的知识进行相关了解和记忆。因此,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现将国家赔偿法的高频知识点进行总结,方便大家学习。由于试题中出现的国家赔偿知识点最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因此我们将通过两篇文章分别为大家总结。
国家行政赔偿的情形:
 
  分类
 
    情形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赔偿机关
 
      备注
 
 
 
 
 
 
 
财产权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侵权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人身权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赔偿时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对赔偿有异议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赔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或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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