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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指导:《刑法修正案八》五个知识

2014-07-28 16:33 公务员考试 //jx.huatu.com/guojia/ 作者:江西华图 来源:华图教研中心

【导读】《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但是对于我们它仍然是2015年公职考试法律常识以及政法干警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来说是热点以及难点,所以《刑法修正案八》也是我们备考的重点。我们来看看《刑法修正案八》的五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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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但是对于我们它仍然是2015年公职考试法律常识以及政法干警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来说是热点以及难点,所以《刑法修正案八》也是我们备考的重点。我们来看看《刑法修正案八》的五个知识点。

  (1)不适用死刑的对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注意:时间界定标准,针对孕妇、老人均为审判时,针对未成年为犯罪时;老人不适用死刑有除外规定,孕妇、未成年是绝对不适用死刑(没有除外规定)。

  (2)死缓考验期满的后果:故意犯罪,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未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未故意犯罪且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注意是确定的数字,而非以上或以下;修改了原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3)限制减刑的对象:判处死缓的累犯、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等暴力性犯罪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对于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死缓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

  (4)禁止令:A.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假释的犯罪分子);B.由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单独作为一项宣布;C.禁止令的期限,缓刑不得少于2个月、管制不得少于3个月(但判决前先行羁押折抵刑期致使管制少于3个月的除外);D.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情节轻微)违反禁止令,由执行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E.被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F.3次以上违法禁止令,或违法禁止令造成严重后果,或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而再次违反禁止令,均属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5)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A.被判处管制、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B.必须针对已决犯,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如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当然这五个知识点仅是刑法众多知识点的一小部分,对于法律,我们要多学习,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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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西华图·熊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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