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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图公务员考试网消息: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公告于近期公布,江西华图教育专家周强提供《2014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考点解析之附条件合同》。
民法总论一直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从2009年到2013年来看,每年平均分值在33分左右,附条件合同作为总论的知识点之一,由于其理论知识并不是很深,所以大家只要将华图教育为大家梳理的知识点理解即可。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
3、如何与附期限合同相区分:
①首先要理解附期限合同的含义: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 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②区别: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简而言之,就是条件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而期限则是必然发生的。
试题回顾
1、张某对李某说“若你一年内结婚,我就赠你一台电脑”,该民行为所附的是()
A、始期B、终期C、解除条件D、延缓条件
【解析】根据上述知识点可知,该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年内结婚”,显然是一个未来可能发生或者不发生的事实状态。但无论该条件的成立与否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该赠与合同的生效。因此,D项正确。
2、甲乙是忘年之交的好友,一日甲对乙说:“等我驾鹤归西后,我那幅《清明上河图》就赠送给你了”,该合同是()
A、附条件的合同 B、附期限的合同 C、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D、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解析】人固有一死,根据这我们知道甲是一定会死的,即他死亡的事实是必然发生的,乙只需静静等候,这一天会出现的,换句话说,就是要等那个期限的到来即可。因此选择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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