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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考点解析之不当得利

2014-08-17 09:20 公安招警考试 //jx.huatu.com/zhaojing/ 作者:周强 来源:江西华图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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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图公务员考试网消息: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公告于近期公布,江西华图教育专家周强提供《2014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考点解析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债权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民法的常考考点之一。大家需要对其认真掌握,考生可根据华图教育为大家梳理的知识点,从而更加清楚的理解该考点。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它是民法债权产生的原因之一,经常与无因管理一起出题,易混淆,建议考生将这两个知识点比较记忆。

  2.结合不当得利之概念,我们很容易得出以下几点构成要件:

  ①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简单来说,无合法依据是指既无约定的根据,也无法定依据。

  ②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王健林投资兴建万达广场,邻近居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王健林带来损失,乙对王健林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如甲在无权使用乙房屋的情况下使用,即使该房屋是闲置的,不管乙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乙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乙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③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取得财产利益既包括财产积极的增加,也包括消极的增加。所谓消极的增加就是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

  ④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试题回顾

  1、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A、甲发表论文获得稿酬200元 B、乙给好友家小孩200元压岁钱

  C、丙给外婆购买一套床上用品 D、丁在超市购物时收银员多找50元

  【解析】D.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2、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发生原因是()

  A、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C、合同 D、不当得利

  【解析】A.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显然不是基于不当得利。考生务必要分清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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