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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发布,预计发布时间为2022年2月,届时公告发布后,华图教育将同步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更新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告、职位表等相关考试信息,请广大考生多多关注!
202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告在哪看
2022年江西省考考试信息https://jx.huatu.com/zt/jxskbs/
2022江西省考时间预计2022年3月下旬进行!同济大学发布《2022年江西省政法机关公务员招录公告》,公告写明2022江西省考时间预计2022年3月下旬进行!
(图片来源:同济大学就业网)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告https://jx.huatu.com/zt/jxskbs/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职位库https://jx.huatu.com/skzwb/
江西省考_江西公务员考试笔试内容及时间安排(以下为2021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信息_2021江西省考公告内容)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
1.公共科目
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重点测查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申论分为省市县综合管理、乡镇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三类。公安机关职位统一使用行政执法类试卷。
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参阅相关考试大纲(见附件3)。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1年3月27日。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如下:
3月27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27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2.专业科目
省外办外语职位,加试外语专业笔试;财政金融类、会计与审计类职位,加试财经管理专业笔试;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加试公安专业笔试。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参阅相关考试大纲(见附件3)。凡未注明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不进行专业科目笔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3月28日上午9:00-11:00 省外办外语专业笔试
3月28日上午9:00-11:00 财经管理专业笔试
3月28日上午9:00-11:00 公安专业笔试
笔试地点设在省直、设区市。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并须携带准考证及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成绩4月25日在江西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等信息在江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笔试课程http://bm.huatu.com/zhaosheng/jx/gwybs.html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网络课程https://jx.huatu.com/zt/book/
2022江西公务员考试图书资料https://jx.huatu.com/zt/book/
历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日程https://jx.huatu.com/zt/jxskbs/ (点击查看详情)
年份 |
公告发布 |
招录数量 |
报名时间 |
准考证打印 |
考试时间 |
成绩查询 |
面试名单 |
面试时间 |
点击查看 |
2021 |
2021年2月26日 |
4300 |
2021年3月1日至3月8日 |
3月22日至3月26日 |
3月27日 |
4月25日 |
4月下旬 |
5月 |
公告及职位表 |
2020 |
2020年6月28日 |
5051 |
2020年7月1日-8日 |
8月17日-8月21日 |
8月22日 |
9月22日 |
9月29日 |
2020年10月-11月 |
公告及职位表 |
2019 |
2019年3月18日 |
4148 |
2019年3月20日至3月29日 |
4月15日-19日 |
4月20日 |
5月20日 |
5月下旬 |
2019年6月-7月 |
公告及职位表 |
2018 |
2018年1月31日 |
5235 |
2018年3月20日-3月29日 |
4月16日-20日 |
4月21日 |
5月29日 |
5月29日 |
2018年6月30日-7月2日 |
公告及职位表 |
2022年江西省考行测备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价格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价格法》?
制定《价格法》是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制定《价格法》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两方同时保护)的正当权益的需要。
一方面,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
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价格行为还很不规范,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比较普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
制定《价格法》是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紧急价格措施和价格干预措施)。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价格法律,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
二、《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外籍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根据“一国两制”的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这里的价格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三、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什么?
《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而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流动。
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一个内在的使价格趋向合理的自动调节机制,正是这种高度灵活、自动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及时对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把有限的人、财、物等经济资源不断地以优化的配置流向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促进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目的。但市场形成价格是有局限性的,有时还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形成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核心,《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成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
四、经营者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珍惜《价格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即: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义务与权利是同时存在的,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明码标价;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资料。
五、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禁止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利用价格手段诈骗,属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它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这是指上述七种以外、《价格法》尚未列举,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将要产生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哪些商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
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反,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
七、《价格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5.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刷题巩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一方面规定国家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要调控价格总水平。国家要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根本原因是( )
A.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
B.商品的价格总水平不一定完全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C.完全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超越了人们的承受能力,所以要国家调控
D.市场具有自发性、投机性、滞后性的弱点和消极作用
【解析】D。只有市场配置和国家调控双管齐下,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国家调控能克服市场存在其弱点和缺陷,国家要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具有自发性、投机性、滞后性的弱点和消极作用。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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