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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所的变更。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人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 地为住所。
(3)户籍与身份证。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 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的自 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身份证是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动,从 原来的户口登记簿中分化出来的,它以个人为登记单位,以便利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身份 的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1.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 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起字号的个体工 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1)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包括资金、实物以及技术等,法律未明确规定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即其出 资)的归属,但规定合伙人投人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 有,按照共有规则处理。
(2)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每个合伙人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 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合伙人内部是如何约定债务承担的;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 者全部合伙人主张其债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法人
1.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 征有: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经核准登记之日为法人的成 立之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的终止,是指注销登记。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 消灭。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各不相同,其大小决定于民事权利能力。
4、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对自己所为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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