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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西公务员:4月13日人民警察基础知识试题(13)

2014-04-13 13:41 公务员考试 //jx.huatu.com/gwy/ 作者:江西华图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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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甲向乙借款,并以自有房屋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日期为5月10日。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引发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丁已经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丙自行承担所遭遇的损失

  【答案】A

  【考点】民法

  【解析】甲乙之间的抵押权登记已经设立,乙享有抵押权因此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A选项正确。

  32.甲与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将价值30万元的别墅卖给甲,并与5日内付款,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改合同订立后的第三日,乙公司又将别墅以40万元价款卖给丙,同时办理房屋权登记。甲可以

  A.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 B.行使物权请求权

  C.行使债权请求权 D.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

  【答案】C

  【考点】民法

  【解析】丙适用善意取得,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这属于债的请求权,C选项符合题意当选。

  33.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力体系中属于

  A.相邻关系 B.地役权

  C.用益物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

  【考点】民法

  【解析】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题中所述情形属于相邻关系中通行的权利。

  34.下列财产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是

  A.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B.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C.建筑区划内已被业主购买的车位 D.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答案】C

  【考点】民法

  【解析】C选项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购买的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不是所有业主共有,因此当选。

  35.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定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设定后不久,甲便欲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想取得甲的全部财产份额,但乙必须取得丙的同意

  B.甲想将全部财产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丁,但这种转让必须取得乙、丙的同意

  C.如果乙、丙同意,丁取得了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人,但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甲转让了自己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

  【考点】民法

  【解析】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在出售合伙份额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乙丙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要全部转让必须取得乙丙的同意。

  36、关于代位权适用条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B.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D. 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答案】B

  【考点】民法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D选项错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

  37、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如果李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分配至北京,那么张某应在10日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A.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

  D.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

  【答案】A

  【考点】民法

  【解析】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最大区别在于,附条件中条件是可能发生,而附期限所附期限是一定发生。题中是可能发生的事实,因此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题中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的解除条件,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

  3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14岁,其与22岁的李某订立的任何合同都必然无效。

  B. 李某,8岁,其与叔叔订立的赠与合同必然无效。

  C. 向某,超越代理权限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必然无效。

  D. 丁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把所住的姐姐的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其所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有效的。

  【答案】D

  【考点】民法

  【解析】A、C三个选项中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必然无效的合同;B选项是纯获利的行为,属于有效的合同;D选项无权处分的行为经原所有人追人是有效的,因此正确当选。

  39、下列何种情形,甲不适用我国刑法

  A. 甲从A国寄毒药给身在中国的乙,乙服毒后来到B国,在B国死亡。

  B. 甲从中国向B国的乙寄送毒药,运送该毒药的飞机经过C国领空。

  C. 甲在国外教唆乙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

  D. 甲是F国人,乘坐中国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G国境内后,因与Y国的乙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杀了乙。

  【答案】D

  【考点】刑法

  【解析】D选项中甲的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因此不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40、以下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解不正确的是

  A.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B. 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C. 有罪必有罚

  D. 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答案】D

  【考点】刑法

  【解析】我国1997年《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以其作为刑罚的目的容易导致主观归罪,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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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西华图.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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