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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招警面试核心热点:14个不得不看的争议话题(2)

2015-04-08 15:17 公安招警考试 //jx.huatu.com/zhaojing/ 作者:黄国斌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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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二:

  我是支持将部分道德纳入法律范围的。【更多话题关注黄老师229295883】原因如下:

  首先,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制定法律规范必须首先征求民意,而普遍遵守的道德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社会民意。过去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而道德则是一个社会普遍价值的天花板。现在看来这样的观点失之偏颇。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规范体现了某些群体或者某些阶层的普遍价值观念,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必须小心翼翼地寻找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并且将这些价值观念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规范。这本身就是一个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立法过程,还是一个道德重建的过程。

  近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不仅仅是把道德规范写入国家的法律文件,而是在征求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价值判断变成国家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争议,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是从整体而言,这项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的确提醒了社会各界人士,必须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充分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通过探视等方式给他们精神上的慰藉。这是充分体现法律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

  其次,道德规范对于法律规范具有充实的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道德规范或者道德判断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成为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立法机关充分意识到,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士在交往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将大家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不仅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精炼,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充实。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时候,直接将那些具有特定内涵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纳入其中,不仅可以减少法律规范自身可能出现的歧义,而且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的社会认同感。譬如,执业医师长期遵循共同的职业道德准则,将职业道德准则直接写入执业医师法,不仅可以提醒执业医师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而且可以在法律纠纷发生时直接援引职业道德标准对执业医师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法律规范这种巧妙的“借用”,不仅让传统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这些概念具有时代的气息,而且可以借助于这些长期存在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进一步充实法律规范的内涵。

  最后,道德规范对于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法无外乎人情”。所谓人情世故实际上就是丰富的社会道德规范。公众之所以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是因为法律规范包含了他们的道德诉求,是他们道德规范具体化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当他们面对国家法律规范的时候,他们的内心深处就会唤起对法律规范的信仰。而这种信仰来自于他们内心道德价值判断的共鸣。可以这样说,体现公众普遍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法律规范,不仅可以拉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距离,从而使公民对国家产生普遍的认同感,而且可以拉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距离,从而使法律的实施变得更加容易。

  可以设想,如果国家的法律充分体现公众普遍的道德价值需求,那么,法律规范的实施就会成为社会共同自觉的行动。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从社会普遍的道德价值判断中寻找灵感,将那些充分体现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普遍愿望的道德行为规范变成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法律规范实施的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规范变成整个社会公民自愿遵守的行为指南。

  话题三:道德与法律关系【更多话题关注黄老师229295883】

  道德与法律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密切的关系。有人说:“法律是低级的道德,而道德是高级的法律。”所谓“低级的道德”并不是“低下”或“卑鄙”的道德,而是指一种“底线道德”,它是社会上通行的、为一般人所接受的道德。这样的道德显然是可以法律化的。而所谓“高级的法律”,依笔者所见它并不是实际上的法律(“实在法”),而是如康德所言系道德主体为自己所立的“法”,也就是一种道德上的自我约束(“自律”)。所谓“道德是高级的法律”中的“道德”,并非“底线道德”,而是一种高层次的道德或理想化的道德。这样的道德是不宜被“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吸收的,否则就会强人所难,其结果也是不道德的。?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历史上早就有法学家予以揭示了。例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就道出了“法是善的促进者和恶的抑制者”的名言,点明了法律与道德的潜在联系。在中世纪的西欧,一位法学家说:“所有的法,如同河流来自泉水一样,也来自正义。”公元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萨卢塔蒂在《论法学和医学的高贵性》一书中指出:“法学的目的是指导人们行动,因此它的研究对象是善。但它不是任何一种普通的善,而是最神圣的善,即共同的善。”“法学追求的善并非在我们身上已经存在的善,而是那种要使我们成为善良人的善。”这是把法学当成“善学”来看待(法学几乎成了伦理学,后者以“善”为研究对象),从而大力肯定了法律中的道德因素。?在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所说的“自然法”(Natural Law)实际上就是指普遍的道德原则。有的学者称“自然法学说本质上是种正义论”,确有一定的道理。中国式的“自然法”就是儒家的“礼”,它是一系列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总称。照儒家的说法,“非礼无法”(荀子语),即不合“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儒家追求的是“礼法合一”,后来的《唐律》即达到了“一准乎礼”,从而成为封建立法的典范。英国学者李约瑟在《科学思想史》一书中说:“中国人认为他们可以漠视成文的法律,如果他们发现这些法律与自然法不尽一致。”“倘若法与礼相抵触,这法一定是虚假的。”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更多话题关注黄老师229295883】一书中也说:“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所以中国人既没有我们所谓法律,也没有我们所谓道德。”黑格尔的说法当然是夸大其词,如果说中国古代法律比西方法律体现了更为明显的道德色彩,那无疑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就说中国法律不是法律。有学者对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道德因素进行了考察,指出:“在中国,法律直接建立在道德原则上面,并且为了道德的缘故而施行。”可谓中的之论。?道德的法律现象,在古今中外的立法实践中并不罕见,这正是在各种法典中积淀着大量道德因素的缘由。如“诚实守信”、“平等公正”等等不都变成了法律原则了吗?“拾金不昧” 、“见义勇为”、“互利互惠”等等不都变成了法律规范了吗??综观博登海默与哈特的理论,我们可以发现,他们均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密切联系,即看到了道德对立法与司法领域的影响,这种影响使立法与司法都染上了一定的道德色彩。他们的上述理论与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学说是一致的,但也有与自然法学说不同的一面,如他们认为道德与法律各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法典可以吸收某些道德规范,但法典不能彻底道德化(即不能变成“道德法典”);道德与法律实际上是“双向流动”的,有时候一些道德规范流动到法律规范中,有时候一些法律规范则流动到道德规范中(“还原”为道德规范);不合乎道德的法律虽然是“恶法”,但仍有法律效力;等等。上述观点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话题四:

  9月1日,《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部《办法》甫一示众,就成了舆论的焦点。其中,最受瞩目的是一条罚则:有在便器外便溺行为的,将被处罚100元。

  面对“尿歪罚款”如何查实、怎样取证等一系列问题,深圳市城管局相关人士回应称,本意是禁止在公厕中随意便溺,主要起警示和教育作用,不是为了处罚。

  “法律本身虽然教育功能,但确实附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法律不能执行、实施到位,不但影响它的教育功能,还会使其权威性受损。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在法之必行”。那么,那些法律法规为什么难以落地?

  话题五:

  今年7月1日,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首日,江苏省无锡市一法院据此判决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作为被告的女儿、女婿被判“定期回家看看”【更多话题关注黄老师229295883】。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法院据此要求,被告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原告即其母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

  有网民质疑说:“难道当今社会已经沦落到了最基本的孝道,也需要通过法律强制力的威吓来保障吗?”

  实际上,自这部法律的草案公开以来,“常回家看看”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的争论就不绝于耳。而在一些地方,“道德义务法律化”是否必要,法律界人士的看法也很难统一。

  今年1月1日,《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其中第23条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支持者认为,知恩图报这样的美德写入法规,有助于改善社会风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就认为,法律可以规定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法律可以规定一些倡导性的行为规范,以鼎力最基本的行为规则。”莫于川表示,即便没有罚款、拘留等实际性的处罚措施,但是如果你违反了规则,法律就已经认定了你违法,这个社会也把你视为一个违反了最基本规则的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惩罚。

  不过,反对者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随意地将道德义务纳入法制轨道,消解的是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能禁止人们去干什么,却不能强制人们去干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类似的规定有良好的初衷,却无法通过强制手段达成,反而会产生抵触情绪。

  就江苏无锡的判例而言,张树义认为,法院的一纸判决书根本不能触及问题的根本。“立法时,对社会问题的性质要清楚把握,道德的问题就用道德途径来解决。”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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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西华图·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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